c
省高院昨日二审开庭,上诉人提交三件新证据 昨日上午9时,“彭州乌木案”在四川省高级人民*二审开庭。吴高亮在大姐和三姐的陪同下来到省高院,而另一原告吴高惠并未到场。 庭审中,吴高亮出示3项新证据举证乌木出土位置为(二姐吴高惠的)承包地范围。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,省高院决定择日宣判。 争议 两点申诉 希望民事请求和行政行为一并审理 2012年春节期间,吴高亮在通济镇麻柳河17组河段发现乌木。通济镇**得知此事后,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,并随即宣布乌木归地区。今年1月16日,成都中院对乌木案做出裁定,驳回吴高亮的*二项关于确认孳息于二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起诉和吴高惠的全部起诉。然而一审判决对乌木的发现、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,并未作出判定。 此次省高院庭审中,上诉人吴高亮对此提出两点申诉:通济镇**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是否合法?乌木的归属到底是谁,地区还是个人?吴高亮代理律师张敏解释:“通济镇**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属于一次行政行为,而乌木归属又属于民事请求。”关于本案能否对乌木所有权一并审理的问题,张敏表示:“由于此次行政行为和民事请求关系密切,希望能一并审理。”